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中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我校师德建设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教师。
第三条 教师的师德考核要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育人功能发挥作为首要指标,坚持思想道德标准和业务工作标准并重的原则,用好“三项机制”,通过完善教师动态评价和考核机制,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人才培养使命,为学校的追赶超越汇聚新动能、增强正能量。考核内容主要为以下方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师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学院(部)成立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部)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学校教师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分管组织、宣传、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工会、人事、教学、科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中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及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监察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学院(部)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分会主席、系(教研室、办公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5%。考核方法、程序为:个人自评、民主测评、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学校审定、结果反馈,最终结果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教师年度(师德)考核登记表》(简称考核表)。
民主测评。教师本人在所在系(教研室)召开的全体教师会议上述职,并按照《陕西科技大学教师师德考核测评表》相关要求接受民主测评。
综合评议。系(教研室)根据测评结果、当年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以及教师平时实际表现综合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初步意见。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写出详细事实说明。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系(教研室)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结果公示。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学校审定。教师本人对考核评价等次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最终确定考核结果。教师本人没有申诉或逾期的,按照学院考核结果确定。
结果反馈。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考核评价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教师师德考核优秀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则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师德约束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根据教师违反师德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罚。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